3、寄宿制学校生活服务人员的选用,应优先面向全体在编在职教职工,公开竞争,择优聘用,保证富余教师分流,确保人员素质,减少经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因学校教职工编制不足而确需聘用的生活服务人员(炊事、生活、宿食、安全、保卫等),要通过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聘用,工资待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开支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并按时发放。学校不得擅自招聘。
4、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生活服务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教育培训。所有生活服务人员和工勤人员必须参加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各校要切实加强对生活服务教师和工勤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其爱岗敬业、遵纪守规、关爱学生、热忱服务。
5、县级政府负责安排公办寄宿制学校教师及炊事、安全保卫和生活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同相关单位组织培训。
6、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校长、教师及有关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制订校长、教师、校医、保卫、食堂从业、生活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要严格考核制度,激励教职工做好本职工作。
7、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每年选派县城教师下乡支教,定期轮换县城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寄宿制学校任职任教。
8、切实加强远程教育资源有效使用与管理,把接收室、播放室与教师的方便使用有机结合起来,成为教师教学研究、常规教学活动以及专业成长的重要载体。
三、进一步推进新课程标准改革
1、坚持德育为首,育人为本。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完成各学科教学任务。要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
2、尊重学生人格,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要针对不同年级、不同年龄寄宿生身心发展的不同特点,创设人文化环境,实施人情化服务,推行人性化管理。调动每一位学生的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促进每一位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3、突出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实施启发式教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态度和习惯,培养和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探索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