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08年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证券、期货经纪;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资产管理;
  (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保险、再保险;
  (2)保险代理;
  (3)保险经纪;
  (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五、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六、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