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网络文化产品;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互联网文化管理。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时应当到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进行审核登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出版管理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
第二十条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市广播电视局协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七、网上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互联网上传播反动、淫秽、赌博等有害信息的行为,打击传播计算机病毒和攻击破坏网络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与互联网接入单位和信息服务单位要建立长效的快速的案件协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网吧等营业性上网服务场所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小学校、宾馆酒店、茶楼棋牌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对违法网站依法进行处理或向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等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网络巡逻警察队伍,在各主要网站设立网上报警点,严厉打击各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互联网服务和计算机联网使用单位的信息网络管理组织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信息网络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