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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的通知
(鲁牧畜科发〔2009〕5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承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的监管职能,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奶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一)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继续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发放张贴明白纸、进行现场宣传讲授、培植推广守法典型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办法》的宣传力度,使辖区内奶畜生产、生鲜乳收购、饲料兽药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树立起第一责任人的观念,为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搞好法规学习培训。省、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在搞好内部集中学习讨论、熟悉有关法规规章内容要求、明确执法监管任务措施的基础上,2009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培训。通过分级培训,使执法人员掌握法律规定、设立条件、执法程序、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多形式培训,使生鲜乳生产收购者掌握开办条件、办证程序、日常管理、质量报告等方面的内容,为生鲜乳执法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奶畜养殖管理,规范生鲜乳生产

  (三)组织奶畜养殖场区备案。各地要在积极扶持散养奶畜向规模养殖场区集中,大力引导现有奶畜养殖场区完善生产条件的同时,着力推动奶畜养殖场区备案工作。养殖场区开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提交备案表,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登记备案工作;养殖场区备案的宣传发动、引导督促工作由奶畜养殖场区分工监管人员负责,2009年上半年实现应备尽备的目标。备案表格式以鲁牧生字〔2007〕37号文件“附件1”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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