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导建立奶畜养殖档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明确分工、分片负责”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督促引导、统一格式、实地指导等措施,促使奶畜规模养殖场在2009年上半年、奶畜养殖小区在2009年底,全部建立起养殖档案,按
《条例》规定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并做好档案保存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信息联网,统一收集、储存、分析养殖信息,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加强奶畜养殖日常监管服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明确承担执法和服务的机构人员,组织开展对奶畜养殖中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非添加物的使用监控,对奶畜健康、防疫免疫、病畜和污物处理的监管,对生鲜乳生产设施设备消毒、人员健康状况监督;组织实施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通过监管与服务的结合,不断提高奶畜养殖水平。
三、加强奶站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收购经营
(六)制定实施奶站建设规划。各县(市、区)特别是奶牛养殖大县,要根据省、市奶站布局规划,统筹奶业发展和奶站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奶站发展布局规划,并在2009年3月底前报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实施。要积极与乳品加工企业及其他奶站兴办主体协商,采取政策扶持、法律规范、示范引导、服务支持等措施,把任务落实到具体场厂(社)。力争到2009年底完成取消不合格奶站、落实新建奶站主体、减少并逐步消除“一站多供”、“多级倒卖”现象的任务。
(七)严格落实奶站开办条件。生鲜乳收购站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应符合规划布局科学、设施设备齐全、环境卫生达标、从业人员健康、规章制度健全的条件。目前的工作重点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引导扶持、典型示范等多种措施,完善收购经营条件,推动奶站主体转换,力争在2009年底前实现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条件合格、主体规范、持证经营的目标。
(八)规范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奶畜养殖场凭备案表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乳制品生产企业、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按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工商登记的奶站开办主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在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或通知说明不予发证理由。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一个月内,要逐级完成向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奶站开办申请书和现场验收核查表格式详见附件1、2。发证奶站的备案按照鲁牧畜科发[2008]30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