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
(2009年1月11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以及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方针,并与资源开发和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自治县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交通、扶贫、民经、环保、安监、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组织群众积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乡(镇)水土保持机构和水土保持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补助、自治县财政配套和受益群众投劳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