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汕头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管理权限的通知
(汕府建[2009]21号)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管理权限的意见(试行)》(汕市发[2004]10 号)精神,完善我市中心城区(龙湖、金平、濠江区)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现将市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方面的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并根据项目立项审批的主体,具体划分如下:
(一)市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中央部属、省属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市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 、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2 、单体 20 层以下、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 以下,或群体建筑 6 万平方米 以下的房地产项目;
3 、区工业区的建设项目。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内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施工许可证》核发程序
根据上述管理权限划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其《施工许可证》由各区负责核发,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依照规定在汕头建设网( www.stjs.gov.cn )上填报《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纸质材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