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2008]184号)
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5〕18号)等政策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量,我局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和分项验收备案登记,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附件2)的必备资料。
附件:1.汕头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汕头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汕头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编号: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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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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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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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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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当地实施细则情况
| 建筑物体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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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W/㎡·K)
| 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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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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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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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综合遮阳系数(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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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采暖)系统节能方式(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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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年耗电参数 (性能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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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情况
| 墙材种类
| |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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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墙体)保温材料及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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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门窗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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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采暖)系统选用设备性能系数及能效比
| 冷水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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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式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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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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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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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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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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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五份。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一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