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非煤矿山等相关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等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决定对全市非煤矿山等相关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包括石料厂)、尾矿库、冶金、建材、有色等企业。
二、评价办法
1、评价组织。非煤矿山等相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由市安监局进行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委托本市具有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作。
2、评价程序。非煤矿山等相关行业企业与评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价协议书后,由评价机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等相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评价,编制现状评价报告。
3、评价报告备案审查。评价报告完成后,由市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市、区)安监等有关部门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报告通过后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时间安排
从2009年3月10日开始,至全市非煤矿山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复产验收工作结束。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这次非煤矿山等相关行业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将评价工作作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及复工复产验收的一项必备前置条件来抓,充分发挥安全评价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作用。
2、全市非煤矿山等相关行业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同步进行。
3、为确保非煤矿山等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要根据企业安全动态变化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价。
4、安全评价机构应科学组织,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开展好评价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逐项对照编制评价报告,确保评价质量。
5、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