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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

  二、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成立临汾市群众安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群众安全监督委员会由各级工会组织、安全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组成。组长由工会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工会、安全监督部门、煤炭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支持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根据省总工会、省企业工委、省安监局、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安全生产中作用的意见》及《临汾市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实施意见》,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抓好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工作;坚持职工代表审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规章制度、安全目标、重大措施等必须经职代会通过的制度;发挥职工代表监督安全生产的作用,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实绩纳入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把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制度化,建立健全事故隐患监督整改制度。开展群众揭查事故隐患活动,发动职工群众开展举报不安全行为的活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向行政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处理。
  (二)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要在监督行政执行党和政府的劳动保护政策、安全法规方面,行使应有的权力,工会可以采取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或单独监督检查等方式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权。各级工会要加强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在协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企业提取、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制定的重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于行政管理者忽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问题,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在生产中,如遇有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机器设备、生产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或尘毒等危害特别严重,有条件改善而不改善;企业发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各级工会可以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并督促行政限期解决。
  三、支持工会组织建立完善群众安全三级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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