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已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审改办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对照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目录,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做出处理,实现上下对接,做到上下一致,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确保取消和调整的每一项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3、完善和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项目审批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设定依据、申报条件、流转程序、法定时限以及申报时所需提供的材料等,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 规范行政审批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现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保留的行政审批收费要全部纳入大厅收费窗口。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统一公示。实行“窗口开票、加盖行政审批收费专用章,收费窗口收缴划转”的管理办法。
5、推行审批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审批项目备案制,对因新法律、法规出台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使审批项目及其要素产生变动的情况,各部门事前必须报本级审改办办理备案手续,由本级审改办组织公布。各部门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服务项目要建立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建立审批事项上报制度,各部门要按月将审批情况报本级审改办。
(三)审批项目应进必进,严格禁止厅外审批
现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定保密事项外,一律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公开办理。凡纳入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必须全部进厅。各部门必须出具规范的授权文书,对窗口充分授权,使其能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批权。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审批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发文(含上报文)、打证(照)、发证(照)等环节,必须授权窗口及工作人员,在厅内办理,主管部门不得在大厅之外另行审批。建立部门领导驻政务大厅现场办公制度,确需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的,要及时到政务大厅审签。
(四)梳理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固化文书格式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就环节、办理时限等问题认真研究梳理,做到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明确责任、严格程序。凡属即办件的项目,一律执行简易流程,由审批窗口即时办结;凡属承诺件的项目,原则执行“受理、审核、审定、告知”一般性流程。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要实行并联审批程序。
各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文书格式,并将审批流程固化在文书格式中。窗口要启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事项在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即为法定办结。根据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规定须加盖特定专用章的,应在办结备案的表格中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材料时,要给服务对象出具受理回执,回执上要标明受理时间、受理人员、办结日期等内容。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事项也应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公开相关内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