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灾情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自然灾害评估指标和山西省自然灾害级别划分,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某一县级行政区域或几个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霜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d、因旱及其它自然灾害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受灾地区农业人口比例20%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某一县级行政区域或几个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霜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不足50人;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不足30万人;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不足10万间;
d、因旱及其它自然灾害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受灾地区农业人口比例15%以上,不足20%。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不足50人;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不足30万人;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不足10万间。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3较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某一县级行政区域或几个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霜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不足30人;
b、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
c、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不足1万间。
d、因旱及其它灾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受灾地区农业人口比例10%以上,不足15%。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不足20人;
b、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不足1万间。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一般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
(1)某一县级行政区域或几个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霜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不足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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