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6.1Ⅳ级响应
6.1.1启动程序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Ⅳ级响应:
6.1.2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决定启动,并协调市有关部门指导支援受灾地开展救助工作。
(1)人员值班保障
市民政局值班人员接到一般自然灾害的报告后,立即向分管局领导、局长报告,救灾救济科24小时值班。
(2)灾情信息管理
a、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4时前灾区县级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市民政局可直接与受灾县(市、区)民政救助部门的基层机构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b、市民政局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临汾灾情》,上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开展紧急救助
a、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由局专业人员组成的救助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助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救助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b、市民政局根据灾区县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市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救助应急补助资金下拨到灾区。
c、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协调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协调落实其他渠道救助物资的调拨。
d、灾害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市、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或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助款报告。
e、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市民政局确定分配方案并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救助款下拨到灾区。
f、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规范使用。
(4)灾情评估
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救助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实时工作报告
灾情相对稳定和救助工作开展后,市民政局向市政府、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1.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救灾科提出建议,救灾救济科科长决定Ⅳ级响应终止,报告局长、分管局领导。
6.2Ⅲ级响应
6.2.1启动程序
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Ⅲ级响应:
6.2.2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1)值班通信保障
响应级别确定后,市民政局值班人员立即向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报告,然后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救灾救济科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县(市、区)的畅通,以备急需。
(2)慰问电的发布
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10人时,市民政局向灾区发慰问电;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
(3)灾情信息管理
a、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2时前灾区县级民政救助部门向市民政局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市民政局可直接与受灾县(市、区)民政救助部门的基层机构联系,直到灾情稳定。同时市民政局及时与市有关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市民政局在市民政网站发布信息,编发《临汾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4)开展紧急救助
a、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救助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b、市民政局根据灾区县级政府或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市级救助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救灾应急补助资金下拨到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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