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协调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协调落实其他渠道救助物资的调拨。
d、灾情初步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市、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或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助款报告,并由局领导带队赴省民政厅汇报灾情,请求上级支持。
e、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由市民政局制定分配方案并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上级补助资金向灾区下拨。
f、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评估
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救助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当灾害损失较大时,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开展救助工作;组织召开有关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助支持意见;及时落实市政府有关抗灾救助协调工作。
(7)开展救灾捐赠
必要时按照以下办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8)实时工作报告
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48小时内报告救助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市政府和省民政厅要求,按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救助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建议,市民政局分管领导确定Ⅲ级响应终止,报告市民政局局长批准。
6.3Ⅱ级响应
6.3.1启动程序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Ⅱ级响应:
6.3.2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市民政局牵头成立临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抗灾救助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1)值班通信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市民政府局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科室实行联合办公,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县(市、区)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
(2)灾情信息管理
a、从灾害发生开始,市民政局每1小时与灾区县级民政救助部门联系一次,并要求灾区县级民政救灾部门每日12时前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县(市、区)民政救助部门的基层机构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b、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市民政局在市民政网站发布信息,编发《临汾灾情》,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助信息。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3)开展紧急救助
a、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救助需求,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灾区县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市级救助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救助应急补助资金下拨到灾区。同时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
b、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由市民政局协调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渠道救助物资的调拨;必要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助物资。
c灾情初步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市、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或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款报告,并由市局领导带队赴省民政厅汇报灾情,请求上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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