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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09)

  d、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市民政局制定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将上级补助资金下拨到灾区。
  e、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灾区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灾情评估
  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救助需求评估,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评估结果,向市有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综合协调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由局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视情况建议市政府派出由市政府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向分管市长建议组织召开有关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灾区救灾支持措施;并及时做好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有关抗灾救灾指示的落实和协调工作。
  (6)开展救灾捐赠
  市民政局配合是市新闻中心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7)实时工作报告
  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48小时内报告救助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要求,按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救助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8)新闻报道
  市民政局配合市新闻中心与市内各大新闻媒体联系,进行灾情发布和救助工作宣传报道;组织对救灾捐赠、有关救助政策知识进行宣传。
  6.3.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建议,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确定Ⅱ级响应终止。
  6.4Ⅰ级响应
  6.4.1启动程序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Ⅰ级响应:
  6.4.2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程序后,市政府立即成立临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抗灾救助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1)值班通信保障
  Ⅰ级响应等级确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县(市、区)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
  (2)开展紧急救助
  a、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由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救灾工作。
  b、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包括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等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灾情信息管理
  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总指挥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综合协调
  市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农业、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救助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武装力量做好救助物资抢救和搬运工作;协调公安部门维持灾区避难场所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生活救助工作;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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