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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09)

  (5)开展救灾捐赠
  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以市政府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救灾援助。
  (6)新闻报道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市新闻中心与市内各大新闻媒体联系,进行灾情发布和救灾工作宣传,对相关报道进行审核;对救灾捐赠、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知识进行宣传。
  6.4.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2) 市、县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本级财政“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贫困县不得低于上级上年度拨付该县救灾款总额的10%,非贫困县(市、区)不得低于上级上年度拨付该级救灾款总额的20%。
  (3) 根据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县两级财政要遵照预算法的要求安排预备费,保障灾区群众生活救助资金。
  (4)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省级和中央救灾资金补助。
  7.2物质保障
  (1)在发展改革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民政部门加强现有的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市救灾储备库储存单、棉帐篷各200顶,市福利厂加工储存棉衣、棉被褥各3000套(条);县级救灾储备库要储存单、棉帐篷50-100顶,棉衣、棉被褥各300套(条)。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市里统一安排调运,以保证急需。
  (2)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方便食品生产厂家名录,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联系购买必需的救灾物资和保证灾民5-7天的方便食品和饮用水,必要时可签定紧急购销协议。
  (3) 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现与中央、省、县、各部门之间的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共享。
  7.3.2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设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负责灾情和灾民救助情况的搜集、统计、报告和传达,保证信息畅通。
  7.4其他保障
  (1)完善救灾捐助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2)经常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
  (3)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设置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避难、安置场所(县级应急预案要明确转移目的地和避难、安置场所的具体地点及各避难、安置场所接纳灾民的地域或范围划分)。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订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8.1灾后救助
  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受灾群众,在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但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受灾群众,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友邻里之间的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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