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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驻临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我市人才合理流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临汾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临政发〔2004〕6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全市各类事业单位;中央、省驻临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各类中介机构等)外聘人员。
  二、参保条件外聘人员必须是在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力资源市场实行人事代理的;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
  三、基金筹集、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1、基金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月起,每月15日前缴付所属经办机构。否则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2、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聘用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中:单位按22%缴纳,个人按6%缴纳。
  四、参保必备资料
  (一)聘用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介绍信、组织代码证。
  2、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3、聘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合同书。
  5、新参保人员信息表。
  (二)为了维护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外聘人员的切身利益,加强对外聘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以上必备资料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资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五、基金管理
  1、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县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办法。
  2、经办机构按缴费工资的6%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记息。参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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