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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三农”政策,加强对全市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保障农业生产用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现将《忻州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忻州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用肥,维护农民利益,制定本方案。

  一、淡季储备原则

  1、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是由农经营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补贴、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

  2、市供销社、市财政局为市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管理单位。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资配送中心及农资经营分公司)为承储企业。

  二、淡季储备规模

  3、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总量为每年2万吨。如需调整储量,由市供销社根据需求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4、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储起止时间。

  三、承储企业责任

  5、市供销社与承储企业提出计划并约定淡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管理单位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

  6、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等形式,本着就近、优质、低价的原则,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市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市外销售。

  7、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布局设库,改善储存条件,确保储备安全。

  8、承储企业对淡储化肥的销售,要按照市物价局忻价管字(2008)14号、23号文件规定执行。必要时,须服从委托管理单位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9、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必须确保淡储数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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