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忻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和补偿方案,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晋农合办[2009]1号)和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晋卫[2008]22号)、《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晋卫农卫 [2008]17号)文件精神,通过对我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权利和义务
1、参合对象。农民按年度参加合作医疗。凡具有本县(市、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应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在同一户中有的成员参加而个别成员不参加。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或在外地上学的学生只要是本地农村户口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老红军、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已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范围。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健康检查等服务;按规定补偿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批评与建议;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二、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1、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年筹资标准每人100元。即中央财政每人年补助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年补助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20元。原则上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20:10:10补助,具体为:人均财力较高的县(市、区)按16:10:14补助、国家贫困县按照24:10:6补助、其它县(市、区)按照20:10:10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