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门诊补偿
门诊费用补偿按每人12元,记入家庭帐户。家庭帐户实行超支不补,结余滚存。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范围为本县(市、区)范围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未建立起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县(市、区)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范围限于参合农民所在的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门诊统筹的县,门诊补偿办法另定。
六、大病补偿
(一)补偿方案
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方案二和山西省卫生厅、山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晋农卫[2008]17号)文件精神,降低县外住院补偿起付线,将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调整为:市级医院600元,市以上医院1000元。
1、起付线:
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在一年内因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时,只需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14周岁以内的儿童住院,报销起付线在同级定点医院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
2、封顶线:每人每年3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和住院二次补偿等)。
3、起付线及补偿比例方案:
医疗机构级别
| 起付线(元)
| 补偿比(%)
|
乡级
| 50或100
| 80
|
县级
| 200或250或300
| 70
|
市级
| 600
| 50
|
市以上
| 1000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