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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五、门诊补偿

  门诊费用补偿按每人12元,记入家庭帐户。家庭帐户实行超支不补,结余滚存。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范围为本县(市、区)范围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未建立起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县(市、区)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范围限于参合农民所在的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门诊统筹的县,门诊补偿办法另定。

  六、大病补偿

  (一)补偿方案

  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方案二和山西省卫生厅、山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晋农卫[2008]17号)文件精神,降低县外住院补偿起付线,将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调整为:市级医院600元,市以上医院1000元。

  1、起付线:

  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在一年内因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时,只需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14周岁以内的儿童住院,报销起付线在同级定点医院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

  2、封顶线:每人每年3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和住院二次补偿等)。

  3、起付线及补偿比例方案: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元)

补偿比(%)

乡级

50或100

80

县级

200或250或300

70

市级

600

50

市以上

100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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