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省内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在忻州市范围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实行“同级同补”。
5、将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期和白血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可按照住院补偿标准,起付线原则上每半年计算一次。
6、增设保底补偿额,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核定的住院补偿费用低于起付线标准时,按起付线标准给予补偿。
(二)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
参合孕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状况按每人次分娩200元或30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助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三)部分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各县(市、区)依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酌情开展部分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具体按忻政卫[2008]135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区)的补偿方案须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七、加强转诊转院管理,简化转诊转院审批制度
(一)实行县内直接就诊,参合农民在本县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转诊,建立县域内住院直接补偿制度,医疗费用补偿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
(二)简化县外转诊和报销补偿程序,参合农民在县外住院实行备案制度。
1、需转诊的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审批盖章,报县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手续应在一周内送达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降低10%。
2、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时,定点医院应当及时办理转诊:(1)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2)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3)急、危、重症病人需转院抢救的。
3、外出发生急诊的参合患者可就近就医,但经治医院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新农合管理机构通报,并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县外就医的参合农民,出院后应及时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报销补偿手续,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月。住院医药费补偿需提供以下资料:1、参合农民合作医疗证原件、复印件;2、身份证(户口)原件、复印件;3、转诊转院审批表;4、诊断建议书;5、完整的费用清单; 6、医疗单位正规票据;7、病历复印件;8、代领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