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一)各县(市、区)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忻政卫[2008]76号)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晋卫[2008]55号)。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诊疗费用个人自付20%后纳入可补偿费用。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晋卫[2008]6号、7号)。定点医疗机构要正确处理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与用药习惯的关系,提高对参合患者目录内药品的使用率。
1、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检查自费率。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非《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时,要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名认可使用药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目录外药品使用率:乡级(含一级)医院应≤5%,县级(含二级)医院应≤10%,三级医院应≤20%。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2、按照疾病诊断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检查,注重提高检查的准确性。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CT检查阳性率≥60%、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50%、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70%、彩色B超检查阳性率≥60%。
3、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参合患者出院时,要提供详细的医药费用结算清单,并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及时、按规定比例给参合患者结算补助资金,不得拖欠。
(三)各县(市、区)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并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1、建立公示告知制度。建立县合医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所在村三级公示制度。每月按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建立社会评议监督制度。县卫生局要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3、建立医疗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定期进行分析评估,随时掌握医疗费用的动态,及时发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费用信息,引导参合农民选择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同时,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限制标准,对超标的单位发出警示告诫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