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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年度目标任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下达的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对于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暂时存入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基金结余(含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结余)由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同时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和市财政局。实行市级统筹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全额缴入市失业保险中心基金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中心要按时缴入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要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需要支出情况按月将失业保险基金划入市失业保险中心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市失业保险中心再及时将基金划入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过渡户。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经市失业保险中心审批后逐月先支统筹前的结余基金。支完结余后,由市级统筹解决。未完成缴费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下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按上年度完成比例由市级统筹支付,其余部分由其县级财政支付。对已收但未按时足额上缴失业保险基金的县(市、区)按未完成任务的办法考核。严禁截留应上缴基金。

  6、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的调整,要将基金缺口补助列入年初预算。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出现缺口时,市失业保险中心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失业保险中心申请省级调剂。

  7、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预决算报表。市失业保险中心审核汇总后及时报省失业保险中心和市财政部门。

  8、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规程,强化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1、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晋劳社失[2003]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并报市失业保险中心备案。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参保辖区由所在地失业保险中心发放《失业人员通知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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