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失业人员凭《失业人员通知书》领取就业失业证。在每月15日前按参保辖区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依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晋劳失[2003]261号)和《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执行。国有企业在申领职工转岗培训补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申领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时依照《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执行。强化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培训,努力促进其再就业。
5、严格控制裁员,减轻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促进社会稳定。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裁减方案。对于裁减人员200人(国有企业100人)以上的须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完善失业保险工作机制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明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保障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预警报告制度
1、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失业调控实施办法,全过程参与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和改组改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查职工安置方案,无障碍接受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企业改制方案时,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须一次性缴清。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建立健全预警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考核奖励
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覆盖面、待遇发放、信息化建设等目标任务予以考核。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要予以表彰,超收部分由市财政根据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文件进行奖励,给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适当补贴,用于改善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