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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对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加快清算步伐;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尽早终结破产程序;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等措施,尽可能为企业生存提供司法帮助。

  第六条 依法审理好金融危机引发的房地产案件。对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无法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支付工资报酬而带来的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案件,要认真审查合同的真实性,依法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制裁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现象,制裁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依法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因企业亏损引发的企业裁员、工资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既要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有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通过审判进一步完善劳动者、经营者权益同等保护的司法保护机制,优化诉讼与劳动仲裁等纠纷化解机制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加大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审理好因拉动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引起的征地、拆迁、关中地区“一线两带”建设等行政诉讼案件,既要依法支持合理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避免因案件受理不及时、审理不当、执行不力而出现群体性事件。

  第九条 依法审理好我省对外开放中形成的案件。在审理我省重点扶持的能源化工、机电、纺织、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加工贸易出口中形成的合同纠纷案件,要认真研究涉外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商业惯例、海运规则以及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在审理外商在我省的投资案件中,要准确适用法律,做好财产和证据保全,涉及职工利益的,要协助做好稳定职工工作。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对外开放形象。

  第十条 认真审理好金融危机引发的其他案件。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融资纠纷、消费信贷、投资理财、商事合同以及群体性、连锁性案件,要采取积极的司法手段进行解释、调解和疏导;要快审快结快执,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宏观调整和金融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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