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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伪造、变造、非法集资或其他方法侵犯金融管理、货币管理、票据信贷管理、证券管理、外汇管理、保险管理以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严厉打击。尤其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发放贷款、金融诈骗等多发刑事案件,要依法严厉打击,依法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组织好金融案件的专项执行和集中执行活动。要运用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方式,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问题,为国家和企业解难,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第十三条 构建立案、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对多个债权人同时起诉、同时申请执行同一企业的债务案件,受理和执行的法院之间、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统一立案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统一执行措施,避免立案和裁判标准不一,防止出现执行中的矛盾和冲突。

  第十四条 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在重大案件处理、重大决策方面,要及时向党委、人大请示,加强与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努力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五条 加强调研和司法建议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经济运行领域及应对金融危机措施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相关案件的调查分析与司法建议工作,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风险意识,提高企业应对危机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加大对企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力度,促进企业的安全和发展。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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