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机制,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
全省法院在审理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努力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作用,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暂缓立案,建议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
2、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于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 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東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和省法院的有关通知精神,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凡厲非必要共同诉讼的,一律分别受理.对于中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级法院可以指定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审理.要不断提髙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工作效率,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前调解,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当即立案,并在当天移送业务庭.劳动争议案件一侓缓交诉讼费用。
3、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各中院和基层法院要抽调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专门的劳动争议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较少的法院可以指定专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有意识地培养一批在
劳动法领域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审判经验的法官。
4、进一步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了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也要合理简化诉讼程序,进一步提髙审判效率。对于拖欠工资等案件事实清楚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探索采用格式化的裁判文书。
5、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前置调解.优先调解的原则,在开庭审理前要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在庭审中、庭审后.判决前,直至判决书送达时均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