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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审理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6、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工作.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劳动者申请保全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应当先予执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加大执行力度, 提髙执行效率,力争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对于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业务庭判决、调解后应当主动移送立案,交由执行机构执行。

  7、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释明工作。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使用劳动者听得懂的通俗的语言,避免使用生涩的术语。要正确处理好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调査取证的,都应当依法依职权进行调査取证。要加强审理过程的法律释明工作,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诉讼能力较弱的劳动者一方解释法律法规,促使双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三、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1、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法院建立审理拖欠工资纠纷案件指导工作小组,负责全省法院审理拖欠工资案件和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工作。工作小组由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谢国伟同志担任组长,由民一庭、立案庭、执行局的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民一庭负责。各巿中院也要建立相应的审理拖欠工资纠纷案件指导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法院审理拖欠工资案件和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工作。

  2、建立劳动争议案件信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曰起, 各中院应当在每月的15日、30日前向省法院书面报告拖欠工资案件及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数据、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成功经验等。对于重大群体性和突发性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事发24小时内及时报告省法院.

  3、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督察制度。各巿中院要对辖区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察工作,及时发现并掌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司法对策.对于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法院,省法院将不定期地开展督察工作。

  四、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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