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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助名单,实行网上公示。

  (四)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五、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应包括如下一些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基本情况及可研报告介绍);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核准或批复文件;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贴息等扶持方式。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二)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或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同一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二年,年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四)其他循环滚动支持方式。

  具体的资助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措施》的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详细的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七、资金拨付

  (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拟资助单位的银行账户情况,送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八、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要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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