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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鼓励现有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交易配套功能、提升经营档次。

  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财政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珠财工〔2009〕6号)要求执行。

第二节 餐饮业专项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参加商务部推行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评定工作。对依据《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进行改造、规范,并通过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考核的企业给予奖励:

  ㈠评定为国家特级酒家(五钻)的企业,奖励20万元;

  ㈡评定为国家一级酒家(四钻)的企业,奖励15万元;

  ㈢评定为国家二级酒家(三钻)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扶持品牌餐饮企业发展连锁店、加盟店;创建国家、省级餐饮名优店;对规模以上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税收情况予以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额2500万元以上、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以上、纳税额6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

第三节 批发(专业)市场专项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性质企业参与我市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对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新建市场或对原有市场进行改造的,按实际投入改造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区域性重点流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加快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建设现代采购、分销、批发中心。

第四章 会展业专项

  第十八条 积极培育我市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鼓励引进原在市外地区举办的展会进驻我市举办,宣传推广、大力提升我市会展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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