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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对经市经贸局核定认可,能促进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或与我市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按照不超过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和宣传推广费等成本总费用的30%对主办单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第五章 其他专项

  第十九条 大力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公开披露机制等商业信用体系项目的行业协会和企业,经市经贸局确认的,按其投入费用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加快信息化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交易服务的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公共平台项目的行业协会和企业,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的,按其投入费用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争取国家、省、市荣誉称号,提高企业知名度。经市经贸局确认上报的,获得下列荣誉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

  ㈠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20万元;

  ㈡对获得“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10万元;

  ㈢对获得“珠海市流通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六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㈠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㈡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㈢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㈣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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