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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市经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并发文组织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直接报送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进行初审;

  (三)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人员(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市经贸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将拟资助的项目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六)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得立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将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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