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岳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我市林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42.5%以上,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难点在山区和林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经营者有其山,务林者得其利,有利于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林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权责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林区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改革集体林权制度,进一步明晰林地权属,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不仅是培育林业市场主体、满足社会对林业发展多样化需求的迫切需要,而且有利于解决集体林地界限不清、林木权属不明等问题,减少涉林纠纷;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集体林资产经营,缓解农村干群矛盾;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有效遏制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