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区设置、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县级林业产权交易机构,制定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受理和主持林业产权交易,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
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师制度。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严格考核。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规范育林基金用途。市、县两级政府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要加大偏远山区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结合扶贫和农村实行低保等有关政策,加大林区的扶持力度,对林区无田、少田林农(人均水田面积0.3亩以下的)进行补助,切实解决林区无田、少田林农生活问题。
(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部门要针对林业特点,开发创新林业金融产品,大力发展林业小额贷款,加大林业信贷投放。财政、林业、金融等部门要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林业贷款担保方式,优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借鉴农业保险模式,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市的森林保险保障体系。
以木竹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应按年加工量建立企业原料林基地。
(五)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林业服务机构,为广大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林产品供销信息、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信息、林业科技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引导林农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组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提高抗御灾害、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与林农建立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加强互助合作、自律管理、依法维权。引导林农建立民间护林防火、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鼓励各地制定村规民约,提高林农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