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6日)废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和业务发展,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四条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