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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贷款月数-1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个人帐户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权给受托银行,根据合同定期从借款人个人储蓄帐户中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二)委托扣款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权给所在工作单位或其工资发放部门,根据合同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工资收入中扣划资金代为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抵押人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委托扣款协议等附属协议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所得款项偿清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三期)或累计六个月(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的。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借款人未按管理中心的要求重新落实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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