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奖励是指由市政府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的政府性奖励。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励的考核汇总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核实、确认,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是指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中的税收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中属地方的税收。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8%)、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它税收。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地方税收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个人所得税(28%)。

  第四条 企业税收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剔除退税)。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在100-1000万元、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在300-1000万元的,按递增额的2%给予奖励;递增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原始缴税依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