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合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未重新就业满三年。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