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管理中心出具的转帐支票,到指定的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存款账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商业银行职工贷款帐户。
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证明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规程
一、申请人
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贷款余额的借款人。
二、申请内容
以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冲抵最近12期还款总额。
三、申请条件
(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12期以上,且期间无拖延还款3期以上(含三期)的不良记录。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低于12期还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