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政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开放型政府为目标,按照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推进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集体决策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法律论证制度、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公示制度、决策公开制度、决策监督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提高决策水平,使决策更好地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