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2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根据
价格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市人民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
(九)审议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十)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决定;
(十一)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十二)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
第八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并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负责。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市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
第九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长交决策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市政府有关领导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