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对涉及有关法律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市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到会。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因事不能到会的,除必须立即决策的紧急事项外,相关议题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郴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3-5名市民代表列席或者旁听。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其中,组织了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当说明专家、社会公众、听证代表的意见及采纳或未予采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