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市长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市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市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长或者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市长报告。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应当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二节 专家咨询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全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参与,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从市内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中确定在行业或者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重大问题、重要规划等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