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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若干子专家库。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与专家开展工作联系。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过程中,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机制。

  完善市人民政府内部决策咨询系统,建立统一管理、资源共享、运转协调、便捷高效的内部决策咨询体系。

  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国内外专业研究咨询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专家的咨询论证工作,保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独立性,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

第三节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会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地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事项、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代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时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不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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