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举行前10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指定。决策承办单位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会的主持人。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第三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会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节 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十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市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