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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郴州政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统一公布。未经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在《郴州政报》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日常工作,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第四十四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规定每隔两年应当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

  第四十五条 建立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市政府法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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