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决策。
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执行决策或者改变决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负责领导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市人民政府决策及时落实到位。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执行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有关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处置请示,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市长决定。但在市人民政府未决定调整或终止决策执行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市人民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督促检查职责,应当定期检查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负责决策具体执行的市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有关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
第四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确需调整或重新研究的,报市人民政府按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