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暂缓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修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应当责成决策执行单位及有关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的内部层级监督,健全完善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创新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和方式。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的重大行政决策,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向上级报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郴州政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郴州政报》、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重视并及时处置,处置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作出书面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实行行政决策失误问责制度。
第五十八条 在实施行政决策及执行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决策及执行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