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文化单位改革
(一)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政策规定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湖南省文化单位改革政策执行。
(二)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的,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财政投入不减少。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社会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三)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辆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一)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提高用于乡镇和村的比例。各县市区文化领域新增加的财政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开展的资金需求。
(二)把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体系,丰富农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各县市区财政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县市区、乡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全面实现"县市区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有文化站,村有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的目标。
(三)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全市按照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电影放映。市、县市区财政要按上级要求配套解决放映补贴,并每年安排一定的管理经费,确保此项工程落到实处。
(四)推进农家书屋建设。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采取"国拨、省市补、县市区贴"的办法,到2010年在全市建成963家,到2015年覆盖每个行政村。
(五)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依法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健全完善农村文化市场体系。
六、扶持文化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