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引导提升新闻出版、印刷、演艺、工艺美术、娱乐休闲等传统文化产业;重点引导扶持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中介、广告会展等新兴文化产业,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二)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投资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凡列入我市服务业发展范围的各类文化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对社会力量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项目的,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
(三)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申请上市。
(四)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事业法人。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名称办理登记注册。
(五)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
(六)引导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整合优势资源,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集团,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鼓励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和"走出去"战略,提高郴州文化产品市场竞争力。
(七)突出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确定为市级以上重点文化工程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的项目经费,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立项、报建、用地手续及配套建设、服务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八)加大文化产业引导开发投入。市政府从产业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遗产保护、文艺精品创作和文化产业中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发展潜力大的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供贷款优先等服务。鼓励和协助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企业债券、股票等渠道融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加大文化产业引导开发投入。